依據所得稅法規定,外籍工作者於同一課稅年度(1月1日至12月31日)若在台居留逾183天即為我國稅務居民、薪資扣繳率最低為5%;若未滿183天其薪資扣繳率則為18%,常見的共有7項所得扣繳差異。財部官員指出,企業給付外籍工作者薪資時,可從該勞工的居留證、護照簽證來判斷應採用何種身分辦理扣繳。
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,個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,單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,即為我國居住個人。換言之,外籍工作者於同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,就是稅法規定的「居住者」;如果未滿183天就屬於「非居住者」。 官員舉例說,假設外籍勞工A君於今年1月30日入境,預計居留至明年5月出境且不再入境,因為今年有超過183天,因此今年的所得仍為居住者扣繳率標準,不過若以明年而言,因未滿183天其所得須適用非居住者標準。 官員也指出,其實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最常見的扣繳差異,主要在公司營利、個人薪資、利息、租金、權利金所得、退職所得與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。 以營利事業而言,個人、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或股利免扣繳;不過,居留未滿183天的國外公司與總機構在海外企業都須被扣繳21%。一般利息所得部分居住者扣繳率為10%、非居住者為20%,但債券、證券利息所得則分別為10%。 在租金、權利金所得與競技競賽機會獎金等,居住者扣繳率為10%、非居住者為20%。至於退職所得扣繳率,居住者為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%扣繳、非居住者則為18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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